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城市建筑垃圾管理,促進減排與綜合利用,維護城市市容環境衛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規定》《湖南省城市綜合管理條例》《長沙市城市管理條例》《長沙市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規章和相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建筑垃圾的產生、收集、貯存、運輸、處置、利用等處理活動及其監督管理。
本規定所稱建筑垃圾,是指建設單位、施工單位新建、改建、擴建和拆除各類建筑物、構筑物、管網等以及居民裝飾裝修房屋過程中所產生的棄土、棄料及其它固體廢物,包括工程渣土、工程垃圾、工程泥漿(含盾構渣土)、拆除垃圾、裝修垃圾等固體廢棄物。
第三條 建筑垃圾實行分類處理制度,遵循減量化、資源化、無害化和污染擔責的原則。
第四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以保護和改善生態環境、防范建筑垃圾環境污染為目標,履行下列職責:
(一)將建筑垃圾管理工作納入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重點和環境保護責任制考核,加大對建筑垃圾管理工作的財政投入;
(二)負責編制建筑垃圾污染環境防治規劃和建筑垃圾處理設施規劃、提升建筑垃圾管理能力;
(三)建立健全聯席會議制度,及時協調、處理建筑垃圾管理工作中的重大事項。
第五條 市城市管理部門是建筑垃圾管理的主管部門,應當履行以下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省、市有關建筑垃圾管理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規章;
(二)起草建筑垃圾管理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和規范性文件并組織實施;
(三)負責牽頭開展本市建筑垃圾管理和執法工作,指導、督促各區縣(市)開展建筑垃圾綜合整治,監督、考核各區建筑垃圾日常管理和執法工作,建立健全本級協同監管工作機制;
(四)負責會同市自然資源和規劃等部門編制建筑垃圾污染防治和處置設施、場所等專項規劃。
(五)負責本市城區建筑垃圾處置核準(產生、運輸),及各區建筑垃圾處置場所審批后的數據名錄管理;
(六)負責統籌本市建筑垃圾管理科技信息化建設,建設、管理和升級完善市級建筑垃圾信息化管理平臺。
市渣土事務中心是建筑垃圾管理的具體工作部門,全面負責建筑垃圾管理的日常事務性工作,主要承擔建筑垃圾管理方面的技術性公益性服務的事務,指導區縣(市)建筑垃圾管理事務性工作。
第六條湘江新區管理委員會、區縣(市)人民政府應當履行以下職責:
(一)負責將建筑垃圾管理工作納入轄區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重點和環境保護責任制考核,制定轄區建筑垃圾管理執法工作目標、計劃和考核辦法并組織實施,落實市級下達的建筑垃圾管理工作目標任務;
(二)負責轄區建筑垃圾處理日常監督管理和行政執法工作;
(三)負責轄區建筑垃圾處置場所設置的布局選址、設置審批和監督管理工作;
(四)按照建筑垃圾處置設施、場所專項規劃,編制轄區建筑垃圾處置設施、場所建設計劃,并負責組織實施;
(五)負責轄區建筑垃圾運輸企業的日常監管;
(六)負責轄區建筑垃圾管理科技信息化建設;
(七)負責轄區建筑垃圾資源化利用的具體工作。
第七條 市發展改革委負責建筑垃圾資源化利用項目立項審批,出臺本市建筑垃圾消納價格編制和資源化處置價格的指導性意見,推動純電動智慧渣土車充電基礎設施建設管理工作。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負責會同有關部門推進建筑垃圾資源化利用,管理建筑垃圾資源化處置企業,做好建筑垃圾資源化處置企業的安全施工生產工作;督促建設和施工單位落實建筑工地文明施工相關要求,開展場內建筑垃圾揚塵治理;推行建筑垃圾運輸處置招標、分標制度,科學制定建筑垃圾運輸參考指導價格;指導物業服務企業督促裝修人和裝飾裝修企業積極做好裝修垃圾分類收集、投放工作,并將企業的工作開展情況納入誠信管理;負責建筑垃圾資源化產品和再生產品的應用推廣。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查處建筑垃圾運輸的車輛無牌無證、套牌上路、超速闖紅燈、非法改裝等道路交通違法行為;負責建筑垃圾專用運輸車輛的上牌及車輛年檢、年審和建筑垃圾運輸通行管理工作。
交通運輸部門負責建筑垃圾運輸企業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建筑垃圾專用車輛道路運輸許可證和駕駛員從業資格證等審批手續的辦理;負責建筑垃圾運輸車輛衛星定位裝置的動態監督管理,依法查處未取得道路運輸經營許可手續的違規企業及車輛,查處建筑垃圾運輸車輛超載運輸、非法改裝、衛星定位功能不能正常使用等違規行為;負責對建筑垃圾運輸企業及車輛進行日常監管。
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負責建筑垃圾處置場所規劃選址并納入城市發展中長期規劃;對建筑垃圾處置場所建設選址用地申請進行審查核準,制定用地(含臨時用地)支持政策;查處建筑垃圾處置違規用地行為;牽頭制定純電動智慧渣土車充電基礎設施發展規劃;負責建筑垃圾資源化利用項目的規劃、用地手續審批。
生態環境部門負責建筑垃圾處置場所建設選址的環評審批,并對建筑垃圾產生、運輸、處置的全過程環境污染防治工作開展監督執法,并制定相關支持政策。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建筑垃圾再生產品質量監督管理和建筑垃圾處置價格的監督管理工作。
財政、稅務、應急、林業、國資委等部門和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按照法定職能職責做好建筑垃圾管理相關工作。
第八條 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負責轄區內裝修垃圾管理工作,建立日常監督檢查制度,指引排放人依法排放裝修垃圾,組織清理無主亂堆的裝修垃圾。
社區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物業服務企業和業主委員會協助做好本區域內裝修垃圾投放收集、收運預約等工作。
第九條 建筑垃圾處理相關行業協會應當加強行業自律,接受主管部門的監督。高等院校、科研機構、建筑垃圾處置企業等單位應當積極開展相關科學研究和技術合作,推廣新技術、新材料、新工藝、新設備。各級各部門應當充分發揮輿論導向和媒體監督作用,加強建筑垃圾處理的宣傳引導和監督工作。
第二章 建筑垃圾產生
第十條鼓勵推動裝配式建筑、工廠化生產構配件、全裝修成品住宅、建筑信息型技術以及綠色建筑設計標準應用,促進建筑垃圾的源頭減量。
建設單位應當承擔建筑垃圾減量化首要責任,將建筑垃圾減量化目標和要求納入工程設計、施工招標文件和相關合同文本,將建筑垃圾減量化、運輸、處置、揚塵治理等文明施工措施費納入工程概算,并督促設計、施工、監理單位具體落實。
設計單位應當在施工圖設計文件中貫徹建筑垃圾減量化理念和要求,合理利用場地條件,通過優化總平面布置、場地豎向設計、地下管線綜合、場地平整填土預處理等設施減少建筑垃圾產生。
施工單位應當明確并落實施工現場建筑垃圾減量化目標和就地利用、永臨結合、臨時設施和周轉材料重復利用等具體措施;應當優化施工組織,合理確定施工工序,推行數字化加工和信息化管理,推進綠色施工新工藝和新技術的應用,實現精準下料、精細管理,降低建筑材料損耗率。
監理單位應當督促施工單位嚴格落實建筑垃圾源頭減量要求。
采用本條規定的源頭減量措施的應當符合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劃、環保等方面的規定。
第十一條 建設單位或者施工單位獲得城市管理部門建筑垃圾處置核準(產生)后,方可對外排放建筑垃圾以及進行場地利用轉運作業。
申請建筑垃圾處置核準(產生)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書面申請,包括建筑垃圾產生種類、數量及周期;
(二)與運輸單位簽訂運輸合同,并明確運輸單位的運輸時間、路線和處置地點;
(三)與處置單位簽訂處置合同。
因搶險、救災等應急措施需要緊急排放建筑垃圾的,按照應急管理有關規定處理。
第十二條 施工單位應當編制建筑垃圾處理方案,工程開工前報城市管理部門備案。
建筑垃圾處理方案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工程概況;
(二)建筑垃圾的種類和數量;
(三)建筑垃圾源頭減量、分類收集貯存和揚塵污染防治等措施;
(四)建筑垃圾清運、處置計劃及費用概算;
第十三條 建設單位、監理單位應對施工建筑垃圾處理過程進行監督,施工單位應當及時清運工程施工過程中產生的建筑垃圾,應當優先進行資源化綜合利用和就近消納處置,并按照下列要求對建筑垃圾進行分類處置;同時,應每日對建筑垃圾產生量、現場回收加工利用和外排量進行臺賬管理:
(一)工程渣土優先用于項目土方平衡、礦山修復、復墾復耕或者磚瓦制品生產等;
(二)工程泥漿,經泥漿脫水干化后,可以參照工程渣土進行處理;
(三)盾構渣土,處理前須提供環保檢測報告并進入盾構土處置場進行處理;
(四)工程垃圾、拆除垃圾、裝修垃圾中產生的廢棄物優先資源化利用,用于生產再生骨料、砌塊、墻體材料、道理材料等產品經處置和分揀后按要求進行無害化處置;
(五)含有毒、有害物質的建筑垃圾,按照危險廢物污染防治相關法律、法規規定處置。
第十四條 產生建筑垃圾的責任單位,除遵守施工現場管理有關規定外,并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配備施工現場建筑垃圾產生管理人員;
(二)建立建筑垃圾排放公示制度,在施工現場顯著位置公示建筑垃圾處置核準(產生)證明、建筑垃圾種類、排放量、運輸及處置方案等;
(三)施工場地設置硬質圍擋;出口道路實行硬化,按照相關要求建立防污配套設施,規模以上工地出入口須安裝視頻監控設備并接入市建筑垃圾信息化管理平臺,場內裸露土地實行有效覆蓋;
(四)施工全過程按照建筑垃圾處理方案實行分類處置,建立分類排放管理臺賬;
(五)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要求。
第十五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隨意運輸、傾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不得將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或者將危險廢物混入建筑垃圾。
第三章 建筑垃圾運輸
第十六條 建筑垃圾運輸實行市場化、規模化、專業化運營管理。
鼓勵、支持使用純電動智慧車輛參與建筑垃圾運輸。
第十七條 從事建筑垃圾運輸的單位應當獲得市城市管理部門建筑垃圾處置核準(運輸)后,方可運輸建筑垃圾。
申請建筑垃圾處置核準(運輸)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具備企業法人資格和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資質;
(二)具有符合本市要求且不少于10輛的建筑垃圾運輸車輛;
(三)具有與單位經營業務規模相適應的人員、設施設備、辦公場所與停車場,有健全完善的運輸車輛運營、安全、質量、保養、行政管理等制度并得到有效執行;
(四)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八條 市城市管理、公安、交通運輸、市場監管等部門應及時制定建筑垃圾運輸車輛專用功能相關規范要求。
從事建筑垃圾運輸的車輛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符合本市建筑垃圾運輸車輛專用功能規范要求;
(二)依法取得道路運輸證、機動車行駛證和車輛號牌;
(三)安裝360°無盲區監測、聲光報警、防碰撞預警、駕駛行為監控等主動安全防護輔助功能設備;
(四)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九條從事建筑垃圾運輸的駕駛人員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取得準駕車型的機動車駕駛證和道路運輸從業資格證;
(二)三年內無重大交通事故記錄和重大交通違法行為;
(三)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二十條 車輛運輸建筑垃圾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按照經核準的時間和路線運輸建筑垃圾;
(二)采取合理、安全、環保的運輸措施,凈車出場,不得沿途遺撒和隨意傾倒建筑垃圾;
(三)禁止擅自改裝運輸車輛和超載超限超速;
(四)保持車輛衛星定位、行駛記錄等裝置正常使用;
(五)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要求。
第四章 建筑垃圾處置和利用
第二十一條 建筑垃圾處置設施建設應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城市市容環境衛生專項規劃以及建筑垃圾污染環境防治工作規劃。根據國土空間規劃和環境保護的要求,制定建筑垃圾處置設施、場所專項規劃。經規劃確定的建筑垃圾處置設施、場所用地,未經法定程序,不得改變用途。
鼓勵利用“城市雙修”、堆山造景、礦山修復等工程項目消納建筑垃圾,鼓勵引導相關企業按照“投資、建設、運營一體化”的模式建設大型建筑垃圾處置設施、場所。
第二十二條從事建筑垃圾處置的單位經建筑垃圾處置設施、場所所在地區城市管理部門核準后方可處置建筑垃圾。
申請建筑垃圾處置核準(處置)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取得土地使用證明;
(二)具有建筑垃圾處置場地平面圖、進場路線圖等;
(三)具有健全的環境衛生和安全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執行;
(四)具有建筑垃圾分類處理的方案和對廢混凝土、金屬、木材等回收利用的方案;
(五)具有與處置工藝相對應的攤鋪、碾壓、除塵、照明等機械和設備,以及排水、消防等配套設施。
第二十三條下列區域不得作為建筑垃圾處置設施、場所的選址地:
(一)飲用水水源保護區;
(二)地下水集中供水水源地及補給區;
(三)洪泛區、泄洪道及其周邊區域;
(四)活動的坍塌地帶,尚未開采的地下蘊礦區、灰巖坑及溶巖洞區;
(五)其他依法不能設置建筑垃圾處置設施、場所的區域。
第二十四條 建筑垃圾處置設施、場所的生產活動,應符合下列要求:
(一)按規定分類受納、堆放、處置建筑垃圾,核對確認進入場所的運輸車輛,以及建筑垃圾的來源、種類、數量等情況,不得受納、處置生活垃圾、一般工業固體廢物和危險廢物等其他廢棄物;
(二)實施建筑垃圾信息化管理,建立完整規范的臺賬,安裝視頻監控設備,記錄車輛出入監控信息,實時傳輸至市建筑垃圾信息化管理平臺;
(三)公示服務內容、服務標準、收費項目、收費標準以及投訴渠道等信息;
(四)建筑垃圾處置場所運營企業應當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安全生產,嚴格落實風險管控要求,加強建筑垃圾堆體穩定性監測,杜絕安全隱患,湘江新區、區縣(市)城市管理部門應會同相關部門,定期開展建筑垃圾處置場所安全風險排查。
第二十五條 建設、施工單位在滿足生態環境部門揚塵和噪聲防治等要求下,可以設置現場加工處置設施,就地處置建筑垃圾,降低運輸和處置利用成本,減少二次污染。
第二十六條 建設、施工單位應對盾構土涉及地質危害、環境影響等指標進行檢測,對具有生物毒性、環境危害的盾構土按相關技術規程等進行處置。
第二十七條 建筑垃圾處置收費實行市場調節價,收費標準由處置雙方協商確定,推行末端付費制度,建筑垃圾產生方直接向建筑垃圾處置方支付處置費用。
第二十八條湘江新區、區縣(市)應當綜合利用土地政策、財政、稅收、等措施扶持建筑垃圾資源化利用企業,按照“補償成本、合理盈利”的原則可給予適當補貼或跨區處置生態保護補償,鼓勵單位和個人優先使用建筑垃圾資源化利用再生產品。
建筑垃圾資源化利用實施特許經營,相關區(縣)應推進轄區建筑垃圾資源化利用特許經營處置基地落地建成并達產。
第二十九條建筑垃圾資源化利用應當遵守法律、法規、規章等相關規定。
第五章 裝修垃圾管理
第三十條 裝修垃圾管理應當遵循政府引導、市場運作、合理補償、循環利用的原則,按照“誰產生、誰付費、誰服務、誰收費”的方式,由裝修垃圾產生單位或個人承擔裝修垃圾運輸、處置等費用。
第三十一條 本市實行裝修垃圾排放管理責任人制度。裝修垃圾由相應的管理人員對排放、收集、清運等工作進行監督。管理責任人應符合下列要求并履行相關義務:
(一)實施物業管理的住宅小區,物業服務企業為管理責任人;實施業主自行管理的住宅小區,業主委員會為管理責任人;無物業管理、上級主管單位或業主委員會的住宅小區,小區所在社區居民委員、村民委員會會為管理責任人;機關、團體、部隊、學校及其他企事業單位的辦公和經營場所,本單位為管理責任人;
(二)按照上述規定不能確定管理責任人的,所在地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為管理責任人;
(三)管理責任人應制定責任范圍內監督管理的措施,加強對裝修垃圾源頭產生、分類投放、收集等環節的管理;
(四)管理責任人應當設置或指定裝修垃圾堆放點,并引導督促裝修垃圾產生單位和個人按照分類投放、定點貯存的方式投放裝修垃圾;發現違規投放行為應勸導制止并告知相關執法部門;
(五)裝修垃圾管理責任人應對裝修垃圾堆放點采取防污和防塵措施,按照日產日清的要求,及時清運、避免囤積;
第三十二條產生裝修垃圾的單位、個人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裝飾裝修前將裝修時間、地點、規模等信息告知管理責任人;
(二)裝修垃圾需定點分類投放,不得將裝修垃圾與生活垃圾、廚余垃圾、有害垃圾、大件垃圾、其他垃圾混合投放;其中有害廢棄物必須另行投放至有害垃圾收集點或容器。
(三)裝修垃圾應按照“宜裝袋則裝袋、宜捆扎則捆扎”要求進行處理,并及時投放至管理責任人設置的裝修垃圾堆放點或預約經核準的裝修垃圾運輸單位清運;經預約清運的裝修垃圾如確需臨時占用公共區域堆放的,不得超過2小時。
第三十三條 裝修垃圾管理責任人或產生裝修垃圾的單位、個人應通過提前預約、定時收運等將裝修垃圾交由城市管理部門核準的收運單位予以運輸處置。
第三十四條 裝修垃圾的處置應符合下列要求:
(一)本市裝修垃圾應運送至建筑垃圾資源化利用特許經營處置場所實行減量化、無害化、資源化處置,暫未建成裝修垃圾資源化利用特許經營處置場所的區(縣、市),應采取滿足本區域裝修垃圾處置需求的臨時保障措施。
(二)裝修垃圾分選或資源化利用后剩余的符合入爐焚燒或填埋處理要求(分選物)的可燃輕物質可按要求進入生活垃圾大型中轉站處置,費用由市財政統籌支付。
第六章 信息化建設
第三十五條市城市管理部門應根據新型智慧城市和數字政府建設要求,負責建設、管理和升級完善建筑垃圾信息化管理平臺,實現建筑垃圾產生、運輸、處置全過程在線監管。
第三十六條城市管理部門與住房和城鄉建設、交通運輸、公安機關交通管理等相關部門實現信息共享,定期公布建筑垃圾處置工地、處理場所、運輸企業等相關信息。
第三十七條區縣(市)城市管理部門應及時將轄區內建筑垃圾信息錄入建筑垃圾信息化管理平臺,實現在線實時監管。
第三十八條建筑垃圾處理實行電子聯單制度,城市管理部門應利用聯單對建筑垃圾產生、運輸及處置進行全過程信息化管理。
第三十九條財政部門應將建筑垃圾信息化管理平臺建筑垃圾運輸數據作為政府投資建設項目中建設(代建)單位支付承包單位土石方(建筑垃圾)工程進度款、辦理相關簽證的重要依據。鼓勵社會投資建設項目參照政府投資建設項目進行結算。
第七章 監督管理
第四十條 建筑垃圾日常監督管理采取建筑垃圾處置責任主體單位和土地(項目)權屬單位自查、區城市管理部門檢查和市城市管理部門抽查相結合的方式。
第四十一條 建筑垃圾處置施工實行作業開工申報制度。責任主體單位自查合格后向區城市管理部門申報作業開工,區城市管理部門核查驗收合格后批準開工,并向市級城市管理部門備案。
第四十二條 城市管理部門應當與公安機關交通管理、交通運輸等部門建立健全建筑垃圾聯合執法機制,定期開展建筑垃圾管理聯合執法。
市城市管理部門日常監管中發現的問題或案件,應及時交辦區城市管理部門,區縣(市)城市管理部門在日常監管中發現的案件線索應及時移交城管執法部門。區縣(市)城市管理部門和執法部門應采取措施及時處置。
第四十三條 城市管理部門等有關行政執法部門實施執法檢查時,有權采取下列措施:
(一)查閱、復制有關文件、臺賬和資料;
(二)要求被檢查的單位和個人就有關問題作出說明;
(三)進入現場開展檢查;
(四)責令有關單位和個人改正違法行為。
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支持、配合、接受監督檢查并提供方便,不得妨礙、阻撓監督檢查人員依法執行公務。
第四十四條 因重大慶典、大型群眾性活動、重污染天氣應急等管理需要,市人民政府可以組織市城市管理、公安機關交通管理、住房和城鄉建設等部門發布限制建筑垃圾運輸區域、時間的通知。
第四十五條 單位和個人有權對違反本規定的行為進行投訴、舉報,實行有獎舉報機制。
第四十六條 違反本規定的行為,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已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給予處罰。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七條 工程渣土,是指各類建(構)筑物、管網、道橋等地基開挖過程中產生的棄土。
工程泥漿,是指鉆孔樁基施工、地下連續墻施工、泥水盾構施工、水平定向鉆及泥水頂管等施工以及河道、湖泊等水系清淤產生的淤泥。
工程垃圾,是指各類建(構)筑物、管網、道橋等在新建、改(擴)建過程中產生的混凝土、瀝青混合料、砂漿 、模板等棄料,包括按照國家規定需實施施工許可管理的非居民裝飾裝修房屋過程中產生的棄土、棄料及其它固體廢物。
拆除垃圾,是指各類建(構)筑物、管網、道橋等在拆除過程中產生的廢棄物。
裝修垃圾,是指居民裝飾裝修房屋過程中所產生的棄土、棄料及其它廢棄物。
建筑垃圾處置設施、場所,是指處理建筑垃圾所需的專用場地、技術條件設施的總和,包括建筑垃圾轉運調配場、堆填場、填埋處置場、資源化利用廠等。
建筑垃圾轉運調配場,是指對建筑垃圾進行臨時堆放、分揀、轉運調配作業的場地。
建筑垃圾堆填場,是指建設工程因施工需要從用地范圍外調取符合條件的建筑垃圾進行回填利用的場所,或指經有關部門認可,利用現有低洼地塊或即將開發利用但地坪標高低于使用要求的地塊用符合條件的建筑垃圾替代部分土石方進行回填或堆高地塊的場所,一般為房建工程、市政工程、水利工程、工業工程、農田建設(改造)工程、堆山造景工程、生態環境(修復、改造、提質)工程、國有土地整理等。
建筑垃圾填埋處置場,是指配置防滲系統,具有污水處理、揚塵防治等污染防治措施,專門供廢棄建筑垃圾填埋的場所。
建筑垃圾資源化利用廠,是指對建筑垃圾按成分進行分選、篩分、破碎、粉磨等工藝處置并生成可利用再生產品、原料的場所。
盾構土處置場,是指專門供各類建(構)筑物、管網、地鐵、隧道等工程施工中采用盾構施工工藝所產生的棄土處理的場所。
資源化利用,是指建筑垃圾作為主要原材料,通過技術加工處理制成具有使用價值、達到相關質量標準,經相關行政管理部門認可的再生建材產品及其他可利用產品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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