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報方向
(一)節能降碳專項
1.重點行業領域節能降碳項目。鋼鐵行業,重點支持煤氣發電等余能利用項目;電解鋁行業,重點支持電解槽節能改造更新項目;水泥行業,重點支持窯爐及篦冷機改造更新項目。
2.煤炭消費清潔替代項目。支持煤電機組“三改聯動”。支持煤電機組通過耦合新能源、抽氣蓄熱、熔鹽儲熱、摻燒生物質、摻燒綠氫(綠氨)等方式實施低碳化改造,降低度電碳排放。支持煤化工(含煤制油氣)項目通過綠電直供、綠氫替代、優化工藝路線等方式實施低碳化改造,降低單位產品煤耗和碳排放。支持食品加工、煙草、紡織、造紙、印染等輕工行業燃煤清潔替代,并實現燃煤鍋爐、燃煤工業窯爐關停淘汰。支持城鄉居民采用地熱能、生物質能、工業余熱、核能余熱等實現清潔供暖,并替代存量燃煤供暖鍋爐。
3.低碳零碳負碳示范項目。支持降碳效果顯著、示范作用明顯的先進適用綠色低碳技術示范應用。支持零碳園區建設,包括零碳電力供應系統、零碳/低碳供熱系統、零碳/近零碳基礎設施、能碳管理平臺等,優先支持國家級零碳園區建設名單范圍內符合條件的項目。支持零碳公路運輸通道建設,重點支持在高速公路服務區、交通樞紐、物流園區等節點建設充(換)電、光儲充一體化等設施。支持碳捕集利用與封存(CCUS)項目建設,重點支持有長期固碳效果的二氧化碳資源化利用項目。
4.循環經濟助力降碳項目。重點支持尾礦(共伴生礦)、煤矸石、粉煤灰、冶金渣(赤泥)、工業副產石膏、煤氣化渣、農林剩余物等固體廢棄物綜合利用。支持可降解塑料、可循環快遞包裝產品生產應用推廣。支持“以竹代塑”基礎設施建設和產品生產應用推廣。
(二)污染治理專項
5.水污染治理項目。支持長江經濟帶11省(市)之外的地區城鎮生活污水處理廠、污水管網新建改造項目及雨污分流改造項目,城鎮生活污水處理設施建設和改造、綠色低碳標桿廠建設項目,污泥無害化資源化利用設施建設項目。
此前已申請節能降碳專項、污染治理專項2026年中央預算內投資的項目不在本次申報范圍內。
二、工作要求
(一)合理編報投資計劃。要按照盡力而為、量力而行的原則,結合本單位、本地區的建設需求,項目準備情況、政府投資能力和財政承受能力等,合理編報投資計劃。申報項目(2026年開始包括節能降碳、污染治理專項所有項目)要提出“軟建設”配套措施,立足于落實本領域政策規劃、創新體制機制,完善投入機制,建立健全解決實際問題、保障項目建設實施和運營維護的長效機制,避免將常規性工作作為“軟建設”內容。根據節能降碳專項和污染治理專項管理規定,明確中央預算內投資資金安排方式,對于政府投資項目,一般采取直接投資方式;對于企業投資項目,一般采取投資補助方式。
(二)嚴格項目篩選。各地區要按照本通知要求,抓緊梳理符合條件的項目,從嚴把關、好中選優。優先支持在建項目,前期工作手續完備項目、落實全部資金項目。支持能在2026年開工建設、形成一定實物量的新建項目。申報項目不符合方向和要求的不予受理。
(三)扎實做好前期工作。地方政府投資項目應完成初步設計審批和概算核定,企業投資項目應完成核準(備案)手續并報送達到可研深度的資金申請報告。申報項目要嚴格執行國家有關投資管理的各種規定,加強項目需求分析,嚴格執行相關建設標準與規范,避免過度超前建設,嚴禁違規建設樓堂館所、形象工程、政績工程。嚴禁“報大建小”。切實履行項目審批(核準、備案)和規劃選址、用地、用海、環評、節能審查、施工許可等方面前期工作。
(四)落實項目資金。各地要結合財政承受能力、政府投資能力和本地區建設需求,根據中央補助標準和地方建設資金落實情況,合理申報投資計劃,確保資金拼盤完整閉合,未全部落實資金的項目不予支持。使用地方財政資金,應提供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或盟市級財政部門出具的中央預算內投資項目地方出資部分的資金落實承諾,針對每一個項目明確財政部門配套資金安排渠道(包括地方財政資金、一般性轉移支付、地方政府專項債券、地方政府一般債券等)以及分年度承諾落實情況等、并明確是否增加地方政府債務;使用企業自有資金,應提供當年銀行存款等證明材料;依靠貸款的,應提供貸款合同等證明材料。
(五)嚴格審核投資項目。自治區有關單位、各盟市發展改革部門是項目審核的第一責任主體,要嚴格履行項目審核、審批等工作程序,嚴格審核本單位、本地區申報的項目是否符合有關政策要求、是否符合本專項支持范圍和標準、計劃新開工項目前期工作條件是否成熟,在建項目各項建設手續是否完備,確保報送材料的真實性、合法性和有效性。此前已經獲得中央財政投資或其他部門支持的項目不得重復申報,確保超長期特別國債資金與中央預算內投資錯位支持,已經申報我委其他領域或國家其他部門的項目不得多頭申報。認真進行嚴重失信主體名單篩查,列入嚴重失信主體名單的單位不得申報項目。項目要優中選優,不要盲目追求數量,申報的項目匯總申報單位正式人員均需現場踏勘。
(六)壓實項目主體責任。向我委申報中央預算內投資計劃,應明確每個項目的項目單位及項目責任人、日常監管直接責任單位及監管責任人。項目責任人、監管責任人應分別為項目單位、日常監管直接責任單位的有關領導。明確日常監管直接責任單位及監管責任人,應經有關單位和責任人認可。項目建設期間,強化定期調度和事中事后監管,規范項目建設行為,保障項目質量和安全,確保中央預算內投資效益發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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