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深入貫徹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踐行“綠水青山就是金山銀山”發展理念,落實國家“雙碳”目標,深化國有林場和集體林權制度改革,盤活林地林木生態資源,促進生態產品價值實現,根據湖北省林業局印發的《鄂林碳票開發工作指南(試行)》,規范神農架林區鄂林碳票(以下簡稱碳票)開發、交易和管理工作,結合林區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一、基本原則
碳票開發管理應遵循政府引導、自愿誠信、市場運作、公平公正的基本原則,兼顧經濟效益、生態效益和社會效益相協調的原則。碳票機制下開發的項目應具備真實性、唯一性,項目產生的減排量應當可測量、可追溯、可核查。
二、職責分工
林區發展改革主管部門負責碳票綜合協調工作;林業主管部門負責碳票簽發、登記、交易、補發、變更、注銷等工作和相關活動監督管理,組織項目審定、碳減排量核查;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負責碳票碳減排量備案及應用的監督管理;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負責碳票所涉及的《林權證》、《不動產權證》等權屬證件的辦理及審核工作;金融監管部門負責協調指導碳票的質押、融資、保險和監督管理等工作;其他相關區直部門、鄉鎮依據其工作職責,負責推動碳票在相關領域的推廣應用。
林業主管部門負責確定碳票計量監測方法、項目審定與碳減排量核查等技術規范,作為碳票項目審定、實施與碳減排量核算、核查的依據。審定核查機構為神農架林區林業科學研究院,負責對項目業主提供的碳票碳減排量核算報告進行審定核查并出具審定核查報告。
三、碳票的開發流程
(一)碳票的申請
1、申請碳票應具備以下條件:
(1)具備真實性、唯一性和額外性;
(2)林地權屬清晰,無權屬糾紛;
(3)申請登記的項目應于2012 年1 月1 日以后開工建設,申請登記的項目碳減排量產生于2020年1月1日以后;
(4)符合計量監測方法規定的其他條件。
已備案簽發或擬策劃申報中國核證減排量(CCER)、國際核證減排標準(VCS)以及其他自愿減排交易機制下的林地、林木,不再重復申請制發碳票。
2、明確項目開發業主。
(1)國有林地上實施的碳票項目由林地經營管理單位或其委托單位作為項目業主;
(2)集體經營林地上實施的碳票項目由集體經濟組織或其委托單位作為項目業主;
(3)個人承包經營林地上實施的碳票項目可由承包人作為項目業主,也可采取自愿原則,聯合申請或委托集體經濟組織、國有林業單位及其他單位作為項目業主。
聯合或委托申請碳票的單位和個人,在申請前自行協商確定項目投資、實施和收益分配方式、比例并簽訂相關協議。
3、申請碳票需提交的資料。
(1)神農架林區鄂林碳票簽發申請表(見附件1);
(2)項目業主居民身份證或營業執照、事業單位法人證書、社會組織登記證書等復印件;
(3)項目區林地林權證或林權不動產權證、國有土地使用權證等權屬證明復印件;
(4)鄂林碳票碳減排量核算報告;
(5)項目人工造林、森林經營等作業設計、檢查驗收資料;
(6)相關分配協議或委托服務協議等;
(7)項目業主對項目唯一性,以及所提供資料真實性、完整性和有效性負責的承諾書。
4、碳票計入期及注意事項。
碳票項目從申請的碳減排量產生時間開始,最長不超過20年。項目計入期須在項目壽命期限范圍之內。
項目業主可以分期申請碳票簽發登記,每期申請簽發碳票碳減排量的產生時間應當在其當期碳減排量產生開始時間的五年之內。
申請碳票的林地,不影響其林地經營權人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擬在計入期內規劃采伐的林地不得申請碳票項目,但以森林經營為目的的撫育采伐不受限制。
(二)碳票的簽發
1、碳票審查。碳票審查需經過項目初審、現場核查和專家評審、項目公示、備案審查流程。具體如下:
(1)項目初審:林業主管部門會同生態環境、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負責項目初審,審核申請資料的真實性、完整性。對于資料不符合要求或審核未通過的,應一次性告知項目業主需補正的全部資料或未通過審核理由,并退回申請資料。
(2)現場核查和專家評審:林業主管部門委托審定核查機構進行項目現場核查和專家評審,并出具碳票碳減排量審定核查報告。評審專家人數不得少于5人,必要時可組織專家現場核查。
(3)項目公示:通過審定核查的碳票項目,林業主管部門應將項目主要信息通過其官方網站進行公示,公示期為10個工作日。項目公示無異議后,林業主管部門出具碳票碳減排量審定意見。
(4)備案審查: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根據審定意見進行備案審查,出具碳票碳減排量備案意見。
2、碳票簽發。林業主管部門收到備案意見后,簽發碳票并辦理相關登記手續。碳票由林業主管部門負責票面樣式設計、印刷。票面應當載明下列事項:持有人及持有比例;持有人身份證號碼或統一社會信用代碼;項目地點、項目面積、核算期時限及核算期碳減排量;備案文號、碳票編號;簽發單位、簽發日期。
(三)碳票補發、變更、注銷。
1、碳票補發。碳票遺失、損毀的,經碳票持有人申請掛失并在區級以上媒體公告后,可向林業主管部門申請補發。
2、碳票變更。碳票持有人身份信息發生變更的;因買賣、贈與、繼承、公司合并、分立等情況導致所有權轉移的;因司法判決或裁定和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況導致所有權轉移的,可向林業主管部門申請辦理變更登記。
3、碳票注銷。當碳票項目出現項目業主主體滅失、項目不復存續等情形的,林業主管部門調查核實后應當注銷。
項目業主可自愿申請對已登記的碳票項目進行注銷,林業主管部門審核后注銷。注銷情況應向社會公開,注銷后的項目林地不得再次申請碳票,但可按相關規定開發其他溫室氣體自愿減排項目。
四、碳票的交易
(一)碳票交易遵循的原則。
碳票交易應遵循“依法、自愿、公開、誠信”和“誰開發、誰收益”的原則。
(二)碳票的出讓和受讓主體。
碳票的持有人是交易的出讓主體;自愿以購買碳票方式,參與碳中和活動或履行生態環境損害修復和賠償責任的法人、其他組織和自然人是交易的受讓主體。微信小程序“鄂林碳惠”的運營商為交易運營機構。
(三)碳票的運營模式。
神農架林區鄂林碳票統一依托“鄂林碳惠”平臺(微信小程序)發布碳票交易信息,按該平臺制定的《鄂林碳票交易規則(試行)》進行交易申報。由碳票持有人向“鄂林碳惠”運營機構提出申請,將所持有的碳票擬流轉交易信息對外發布。由碳票持有人與交易運營機構自行協商簽訂碳票交易服務協議。交易活動應嚴格遵守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并接受林業、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的監管,交易運營機構應定期反饋交易結果。
碳票持有人為國有企事業單位或村集體經濟組織的需履行固定資產處置程序。
(四)碳票的交易方式。
碳票交易可采取定價點選、大宗交易、單向競價、協議轉讓及其他符合規定的交易方式。碳票可拆分碳減排量進行交易。
交易運營機構應根據交易成交結果,及時變更碳票碳減排量的持有數量、持有狀態等相關信息,處于抵質押貸款期內的碳票不得進行交易。
抵消應用后的碳減排量,交易運營機構應報告林業、生態環境主管部門進行核銷,不得再次參與交易和應用。
鼓勵碳票持有人出于公益目的,自愿核銷其所持有的碳票碳減排量。
(五)交易糾紛的處理。
發生交易糾紛的,雙方可協商解決,或向林業、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提請調解。經協商、調解不能解決的,任何一方可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五、碳票的應用和融資
(一)碳票應用。
1、鼓勵林區各級政府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積極參與創建“零碳機關”“零碳社區”“零碳鄉村”“零碳企業”“零碳園區”“零碳學校”“零碳商場”等系列活動,通過節能減排,綠色能源替代,購買碳票或營造碳匯林抵消碳排放,實現碳中和。 2、鼓勵各類會議、論壇、展覽、賽事、演出等大中型活動的主辦方測算活動溫室氣體排放量,通過購買碳票的方式抵消碳排放量,實現碳中和。
3、鼓勵司法機關和行政執法部門探索建立“鄂林碳票+生態司法”機制,引導破壞生態環境案件違法行為人以自愿認購碳票的方式,替代履行生態修復和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責任。
4、鼓勵文旅部門探索“鄂林碳票+文旅”模式,倡導游客購買碳票抵消旅游消費過程中的碳排放,消除碳足跡,實現低碳旅游。
5、鼓勵企業、碳市場交易主體等采取保底收購、溢價分成等方式集中收儲鄂林碳票。
6、鼓勵單位和個人自愿測算其溫室氣體排放量, 通過購買碳票碳減排量實現碳中和。
7、鼓勵個人以認購碳票碳減排量的方式,履行法定植樹義務。
(二)碳票融資
1、支持金融機構創新金融產品,明確將碳票納入貸款可質押物和保險標的物范圍。
2、鼓勵銀行等金融機構開發碳資產抵質押融資、碳票擔保貸款、碳金融結構性存款、碳債券、碳基金、碳期貨、碳期權等綠色金融產品。
3、鼓勵保險機構開發碳資產風險保障類保險、再保險業務,支持碳票事業健康發展。
六、碳票的監督管理
(一)主管部門監督。
參與碳票有關活動的市場主體,應接受林業、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的指導和監督。市場主體在碳票項目實施、碳減排量核算報告編制、碳票交易等過程中違反本實施細則的,不再支持其參與碳票相關活動。
(二)社會監督。
鼓勵公眾、新聞媒體等對碳票交易及相關活動進行監督。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舉報在碳票交易及相關活動中的弄虛作假等違反本實施細則規定的行為。接到舉報的林業、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依法及時處理,按有關規定向舉報人反饋處理結果。
七、附則
本實施細則自公布之日起實施,有效期五年。報省林業局備案,上級有新規定的,從其規定。由相關區直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負責解釋和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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